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76號聲請人即被告 康榮寶 訴訟代理人 朱浩文 律師相對人
參加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林煒倫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康榮寶與原告 許采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駁回相對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所為駁回參加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月8日具狀聲請駁回相對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對原告許采彤與聲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聲請人未依首揭規定繳納裁判費,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之,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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