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之起訴不合程式,如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查原告起訴時並未記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其請求之內容不明確,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㈠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而前開裁定業於96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依首揭說明,自應依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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