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9年度重訴字第88號聲請人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春美
參加人國敦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鵬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 簡正文 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1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