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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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70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弘昌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 律師複代理人 張維晟
何文雄 律師 李明哲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俐彤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元(本訴部份150,000元+反訴部份1,800,000元=1,95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