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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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五浪‧阿畢斯・洛葛(原名黃五郎)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五浪 ‧阿畢斯‧洛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30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珮菱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