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漢友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漢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漢友因竊盜罪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95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珮菱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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