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65號原告 邱薇如 被告 彭韋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52號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法官連弘毅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徐家茜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