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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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7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乙○○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裁判費用新台幣3,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