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偉君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偉君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66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27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27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上揭扣案物品,經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確含MDMA成分,此有該公司於103年8月5日出具之報告編號UL/2014/00000000號、UL/2014/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共2紙可證。本院核閱卷附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檢驗報告後,認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核無不合。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另上開MDMA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MDMA(綠色藥錠│淨重0.4718公克,因鑑│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1顆半│驗使用0.1755公克│司103年8月5日報告編│││││號UL/2014/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MDMA(橘色藥錠│淨重0.289公克,因鑑│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1顆│驗使用0.2155公克│司103年8月5日報告編│││││號UL/2014/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