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6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除字第 6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20號聲 請 人 黃金女即久勝企業社聲請人因遺失證券(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
103 年9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志鵬附表:
┌─────────────────────────────────────────────────────┐│支票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410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造均工程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久勝企業社 │39,375元 │JN0000000 │103年4月8日 ││ │江阿容 │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