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2573號債權人 蔡文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簡文松 即富松土木包工業、廣松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權人。(依台端提出之文件所示,本件債權人應為皇家藝術浮雕有限公司,蔡文智僅為法定代理人,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並須蓋用公司大小章)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
三、釋明廣松營造有限公司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依台端提出之出貨單、售貨單觀之,廣松營造有限公司非契約之相對人,若為誤載請具狀撤回此部分)
四、若廣松營造有限公司應負給付責任,因廣松營造有限公司業於97年10月23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廢止登記,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提出債務人張簡文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