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兼具保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臺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壹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沒入原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確係由其本人出具現金一萬元保證後,而由檢察官將被告釋放。聲請人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將傳票以掛號郵寄被告,命被告應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到案執行,該傳票於同年月三十一日即郵寄至被告前揭住所,由被告父親代為收受而合法送達,惟被告未依傳票所載時間報到,聲請人即執行拘提,但因未遇被告而未能拘提到案,有卷附之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等資料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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