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豐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豐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豐邑因強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業務侵占、強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鍾貴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侵占│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3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20日│103年3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7742號│第975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12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02││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3年9月10日│103年12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124號│104年度台上字第737││判決│││號││├────┼──────────┼──────────┤││判決│103年10月20日│104年3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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