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02號聲請人 楊香芸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于容┌──────────────────────────────────────────────┐│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7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 吳鈺翎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豐│107年7月31日│182,500元│DB0000000│││││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