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7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進冷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信仁 上列聲請人與 黃鳳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鳳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捌仟陸佰壹拾參元之債權依據以及計算方式。(經查,卷附之支票發票人為 陳旺 ,並非相對人,難認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貨款或票款)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