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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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命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88號聲明人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堯昆 相對人 李麗敏
李麗子 李永晨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被繼承人 李德鏌 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李麗敏、李麗子、李永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李德鏌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德鏌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繼承人李德鏌(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路○號)已於103年1月20日死亡,聲請人為其債權人,茲因被繼承人李德鏌之繼承人未陳報遺產清冊,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李德鏌已於103年1月20日死亡,相對人李麗敏、李麗子、李永晨為其子女,迄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相對人戶籍謄本、本院96年執字第13554號債權憑證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揆諸首揭規定,被繼承人李德鏌之遺產既已由相對人李麗敏、李麗子、李永晨依法繼承,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等提出遺產清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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