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259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明州
代 理 人 劉傑峰
被 告 倪文聰
一、原告因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6,735元,應繳裁
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將繕本直接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