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555號
原 告 李竑毅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 鄭鴻達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40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