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214號
原   告  羅佩秦
被   告 南山醫院(私立西醫醫院)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高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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