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4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4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41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蕭碧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叁仟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碧芬於096年0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3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9,653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53,00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5,453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3,000元整自103年03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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