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78號

原告 廖國岑

廖唯蓁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將叡 律師

被告 黎長安 (LE.TRUONG.AN)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7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言詞辯論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故本件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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