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78號
原告 廖國岑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將叡 律師
被告 黎長安 (LE.TRUONG.AN)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7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言詞辯論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故本件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