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512號原告 崔新利 被告 高證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7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正忠
法官李東益法官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洲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