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47號原告 呂家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茹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188,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