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90號原告 周佳佳 被告 郭家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陳銘壎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定宜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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