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2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基安非他命淨重零點壹柒捌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送觀察、勒戒結果,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經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61號)。該案中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該案中所查扣之顆粒狀物品經鑑驗結果:淨重0.2094公克,取樣0.0305公克鑑析用罄,驗餘淨重0.1789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驗定書1紙可稽,其確為第二級毒品無誤,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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