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01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浩峰(原名「黃彥峰」)被告陳宏銘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浩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浩峰(原名「黃彥峰」)因被告陳宏銘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六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