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343號
原   告 乙○○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房屋租賃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
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貳拾
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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