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抗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493號抗告人 張淑晶 上列抗告人因與 張振盛陳文淨張岳森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9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其雖就此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44號裁定駁回在案。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書苑
法官陳瑜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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