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56號原告 廖于嫺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 律師被告 吳峻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808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陳海寧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