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84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福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護錄 即 張福祿 、 余笠緣 即 余雪燕 、 張福專 、 鍾翠霞 間請求確認股份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07,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