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64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