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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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307號聲請人即被告 浦勖恩 選任辯護人 張義閏 律師
謝清昕 律師 謝宇豪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偵字第14885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91、92、93、98、
105、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浦勖恩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經查,被告浦勖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裁定於民國108年6月20日、9月20日羈押、延長羈押在案。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同法第111條第1項復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於108年10月17日以108年度訴字第582號判決論被告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既遂1罪、未遂1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且為緩刑及緩刑負擔、保護管束之宣告,雖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惟如酌以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可得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而無羈押之必要,審酌被告家庭狀況及資力等節,爰命被告於提出如主文所示之保證金,准予停止羈押,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大鈞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漢威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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