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3號聲請人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相對人禕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鵬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七年度存字第一三二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伍仟萬元之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或現金變換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前以94年度裁全字第847號裁定,准聲請人以面額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經聲請變換提存物,現以107年度存字第1326號提存同面額之華南商業銀行瑞祥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在案。茲因前開定期存單將屆期,須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面額之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或現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847號、107年度聲字第119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
107年度存字第1326號提存書等件影本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