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國字第6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被告 張任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以109年度補字第314號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3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1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