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非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非字第78號上訴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被告 楊絜雯
邱歆茹 杜宣霖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加重詐欺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第一審確定判決(106年度訴字第77、337號;起訴及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9187、13890、17345、19140、19277、19708、19733、20
621、21918、21919、22013、22153、22154、23391、24
082、24211、24255、24396、24478、24640、25188、25
244號,106年度偵字第1760、8213號),認為部分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壹、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條定有明文。又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7、
337(按非常上訴書原載為377,嗣經最高檢察署以函文訂正)號確定判決,受刑人等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為法定本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是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等所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各罪所處宣告有期徒刑之刑及受刑人杜宣霖、邱歆茹應執行有期徒刑各10月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顯有違誤。揆之上揭說明,原判決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情事。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3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貳、本院按:
一、非常上訴,乃對於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所設之非常救濟程式,以統一法令之適用為主要目的。必原判決不利於被告,經另行判決;或撤銷後由原審法院更為審判者,其效力始及於被告。此與通常上訴程式旨在糾正錯誤之違法判決,使臻合法妥適,其目的係針對個案為救濟者不同。兩者之間,應有明確之區隔。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對於非常上訴係採便宜主義,規定「得」提起,非「應」提起。故是否提起,自應依據非常上訴制度之本旨,衡酌人權之保障、判決違法之情形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而為正當合理之考量。除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或該判決不利於被告,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權者外,倘原判決尚非不利於被告,且不涉及統一適用法令,即無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性。亦即,縱有在通常程式得上訴於第三審之判決違背法令情形,並非均得提起非常上訴。所謂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係指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而言。詳言之,即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或對法之續造有重要意義者,始克相當。倘該違背法令情形,尚非不利於被告,且業經本院著有判例、判決或作成決議、決定予以糾正在案,實務上並無爭議者,對於法律見解並無原則上之重要性或爭議,即不屬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之範圍,殊無反覆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性。檢察總長如予提起,本院自可不予准許。
二、「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為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被告所犯如係最重本刑逾5年之刑之罪,縱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亦無前揭規定之適用。數罪併罰之各罪,如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所定之應執行刑,自不得易科罰金,乃屬當然之理。
三、本件原判決就被告楊絜雯、邱歆茹、杜宣霖所為,均係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論處其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該論罪法條,其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是原判決對楊絜雯、邱歆茹、杜宣霖所犯依序如其附表一、二、三所示各罪(即依序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1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5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5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各6月,及就邱歆茹、杜宣霖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各10月,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部分,顯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雖非無見。惟衡酌原判決尚非不利於被告,且此一法律之適用,為法條所明定,就法律見解而言,既欠缺原則上之重要性,又無爭議,自難謂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即非有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依前揭說明,應認本件非常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6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許錦印法官李英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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