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少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少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少烽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規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二十六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上開26罪復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7年5月25日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同)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等件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26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至如附表編號三至七所示之罪,雖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2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如附表編號八、九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壢簡字第46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如附表編號十至二十一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
1233號、106年度審易緝字第6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如附表編號二十三至二十五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236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然依據上開說明,本院仍應更定其應執行刑,惟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7月20日│105年7月21日│105年10月1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7419號│105年度偵字第17419號│105年度偵字第24265、27││││││105、27222、27391、27││查││││95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453號│105年度易字第1453號│106年度易字第129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25日│106年1月25日│106年3月8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453號│105年度易字第1453號│106年度易字第129號││決├─────┼────────────┼────────────┼────────────┤││確定日期│106年2月14日│106年2月14日│106年4月6日│├──┴─────┼────────────┼────────────┼────────────┤│備註│││附表編號三至七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2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以1,000元折算1日。│,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4日│105年10月13日│105年11月7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4265、27│105年度偵字第24265、27│105年度偵字第24265、27││││105、27222、27391、27│105、27222、27391、27│105、27222、27391、27││查││959號│959號│95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29號│106年度易字第129號│106年度易字第129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8日│106年3月8日│106年3月8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29號│106年度易字第129號│106年度易字第129號││決├─────┼────────────┼────────────┼────────────┤││確定日期│106年4月6日│106年4月6日│106年4月6日│└──┴─────┴────────────┴────────────┴────────────┘┌────────┬────────────┬────────────┬────────────┐│編號│七│八│九│├────────┼────────────┼────────────┼────────────┤│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以1,000元折算1日。│,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2月5日│105年11月12日│105年11月13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4265、27│106年度偵字第451號│106年度偵字第451號││││105、27222、27391、27││││查││95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29號│106年度壢簡字第463號│106年度壢簡字第463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8日│106年7月31日│106年7月3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29號│106年度壢簡字第463號│106年度壢簡字第463號││決├─────┼────────────┼────────────┼────────────┤││確定日期│106年4月6日│106年8月22日│106年8月22日│├──┴─────┼────────────┼────────────┴────────────┤│備註││附表編號八、九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壢簡字第││││46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以1,000元折算1日。│,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14日│105年11月25日│105年10月17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4730、26│105年度偵字第24730、26│105年度偵字第24730、26││││705號、106年度偵字第27│705號、106年度偵字第27│705號、106年度偵字第27││││5、1740、2411、3605、43│5、1740、2411、3605、43│5、1740、2411、3605、43││查││72、5969號│72、5969號│72、596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33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33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33號、││實││106年度審易緝字第60號│106年度審易緝字第60號│106年度審易緝字第60號││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23日│105年8月23日│105年8月23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33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33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33號、││判││106年度審易緝字第60號│106年度審易緝字第60號│106年度審易緝字第60號││決├─────┼────────────┼────────────┼────────────┤││確定日期│106年9月19日│106年9月19日│106年9月19日│├──┴─────┼────────────┴────────────┴────────────┤│備註│附表編號十至二十一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233號、106年度審易緝字│││第6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編號│十三│十四│十五│├────────┼────────────┼────────────┼────────────┤│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以1,000元折算1日。│,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18日│105年11月23日│105年11月26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4730、26│105年度偵字第24730、2│105年度偵字第24730、26││││705號、106年度偵字第27│6705號、106年度偵字第27│705號、106年度偵字第27││││5、1740、2411、3605、43│5、1740、2411、3605、43│5、1740、2411、3605、43││查││72、5969號│72、5969號│72、596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33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33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33號、││實││106年度審易緝字第60號│106年度審易緝字第60號│106年度審易緝字第60號││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23日│105年8月23日│105年8月23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33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33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33號、││判││106年度審易緝字第60號│106年度審易緝字第60號│106年度審易緝字第60號││決├─────┼────────────┼────────────┼────────────┤││確定日期│106年9月19日│106年9月19日│106年9月19日│└──┴─────┴────────────┴────────────┴────────────┘┌────────┬────────────┬────────────┬────────────┐│編號│十六│十七│十八│├────────┼────────────┼────────────┼────────────┤│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以1,000元折算1日。│,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17日│105年10月29日│105年10月29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4730、26│105年度偵字第24730、26│105年度偵字第24730、26││││705號、106年度偵字第27│705號、106年度偵字第27│705號、106年度偵字第27││││5、1740、2411、3605、43│5、1740、2411、3605、43│5、1740、2411、3605、43││查││72、5969號│72、5969號│72、596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33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33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33號、││實││106年度審易緝字第60號│106年度審易緝字第60號│106年度審易緝字第60號││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23日│105年8月23日│105年8月23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33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33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33號、││判││106年度審易緝字第60號│106年度審易緝字第60號│106年度審易緝字第60號││決├─────┼────────────┼────────────┼────────────┤││確定日期│106年9月19日│106年9月19日│106年9月19日│└──┴─────┴────────────┴────────────┴────────────┘┌────────┬────────────┬────────────┬────────────┐│編號│十九│二十│二十一│├────────┼────────────┼────────────┼────────────┤│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以1,000元折算1日。│,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28日│105年11月20日│105年12月5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4730、26│105年度偵字第24730、26│105年度偵字第24730、26││││705號、106年度偵字第27│705號、106年度偵字第27│705號、106年度偵字第27││││5、1740、2411、3605、43│5、1740、2411、3605、43│5、1740、2411、3605、43││查││72、5969號│72、5969號│72、596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33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33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33號、││實││106年度審易緝字第60號│106年度審易緝字第60號│106年度審易緝字第60號││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23日│105年8月23日│105年8月23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33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33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33號、││判││106年度審易緝字第60號│106年度審易緝字第60號│106年度審易緝字第60號││決├─────┼────────────┼────────────┼────────────┤││確定日期│106年9月19日│106年9月19日│106年9月19日│└──┴─────┴────────────┴────────────┴────────────┘┌────────┬────────────┬────────────┬────────────┐│編號│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罪名│贓物│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以1,000元折算1日。│,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7月27日│105年11月9日│105年11月9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8191號│106年度偵字第1130號│106年度偵字第113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068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363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363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22日│106年11月8日│106年11月8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068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363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363號││決├─────┼────────────┼────────────┼────────────┤││確定日期│106年12月19日│106年12月5日│106年12月5日│├──┴─────┼────────────┼────────────┴────────────┤│備註││附表編號二十三至二十五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236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編號│二十五│二十六│(以下空白)│├────────┼────────────┼────────────┼────────────┤│罪名│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14日│105年8月22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130號│106年度偵字第1713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363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95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8日│107年1月4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363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952號│││決├─────┼────────────┼────────────┼────────────┤││確定日期│106年12月5日│107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