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44號原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法定代理人 許鉦漳 訴訟代理人 范又升 被告 蕭武雄
徐崇議 即榮華汽車行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拆屋還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準,參酌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7,900元,被告占用面積約204.05平方公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1,995元(計算式:7,900204.05=1,611,99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