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6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15號原告 黃慧儀 被告 張家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63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法官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