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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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5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5558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柯品江柯天示 間請求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柯品江即柯天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保險受益及解約金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即第三人所在地分別位於臺北市大安區及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陳汎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雅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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