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8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吳佳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佳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佳銘因竊盜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