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67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陳奕廷

受刑人張育仁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奕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提出現金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現已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含利息)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經檢察官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經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庭,亦無效果,有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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