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52號上訴人即原告荃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雋中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村能 即喬資針織廠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85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貳仟貳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