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47號原告 陳伯修 被告 蘇克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珊姍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