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7月18日│98年7月12日至7月18日│98年7月12日至7月18日││││之間的某5日│之間的某5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3602號│98年度偵字第16540號│98年度偵字第1654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2866號│98年度審訴字第2740號│98年度審訴字第2740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30日│99年5月14日│99年5月14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2866號│98年度審訴字第2740號│98年度審訴字第2740號││決├────┼───────────┼───────────┼───────────┤││確定日期│99年1月26日│99年7月27日│99年7月27日│├──┴────┼───────────┼───────────┴───────────┤│備註││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之罪,經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27││││4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7月12日至7月18日│98年7月12日至7月18日│98年7月12日至7月18日│││之間的某5日│之間的某5日│之間的某5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偵字第16540號│98年度偵字第16540號│98年度偵字第1654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740號│98年度審訴字第2740號│98年度審訴字第2740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5月14日│99年5月14日│99年5月14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740號│98年度審訴字第2740號│98年度審訴字第2740號││決├────┼───────────┼───────────┼───────────┤││確定日期│99年7月27日│99年7月27日│9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