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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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2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富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小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1年11月22日111年度新簡字第29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7,8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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