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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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游舒嫆
訴訟代理人 陳軾霖 律師
複代理人 趙家緯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雅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9,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原告起訴其遭被告所為詐欺行為而受有損害,並據以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另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王宗羿
法官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莊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