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聯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慶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國榮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3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王宗羿
法官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莊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