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821號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柔汶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82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7月6日下午2時0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郁棣
書記官陳怡靜
通譯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041元,及自民國99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9年2月17日
起至民國99年8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99年8月17日起至民國99年11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2.4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怡靜
法 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