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82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821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柔汶

被告 林佳微林佳緯林聰慧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82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7月6日下午2時0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郁棣

書記官陳怡靜

通譯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041元,及自民國99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9年2月17日

起至民國99年8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99年8月17日起至民國99年11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2.4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怡靜

           法 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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