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59號聲請人 黃玉平 上列聲請人黃玉平因與相對人 黃勇宗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玉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CH484851)原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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