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218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法定代理人 謝文淮 上列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因與債務人 許義發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述之原因事實為向債務人「連帶請求」訴之聲明則非連帶請求,請確認訴之聲明為何?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更多裁判書